廠商
就在旁
邊聽
,發現是市公所的電腦勾選到「快速啟動」選項
,才會導致開機時,無法正常驅動製卡機,只要取消勾選,問題就馬上獲得解決。
縣府社會處還特地派專人在市公所全天協助,直到傍晚確定運作沒問題才下班。「保固」一詞,目前法律上並未有明確規定的定義 ,然而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」 第16條之規定
:「(二)保固期內發現瑕疵者,由機關通知廠商改正。
所稱瑕疵,包括損裂、坍塌、損壞、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。(三)凡在保固期內發現瑕疵,應由廠商於機關指定之期限內負責免費無條件改正。逾期不為改正者,機關得逕為處理,所需費用由廠商負擔,或動用保固保證金逕為處理,不足時向廠商追償。但屬故意破壞、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損耗者,不在此限。」;故所謂「保固」應可認為係指承攬人(即承包商)於保固期內無條件負責修復包含損裂、坍塌、損害、功能或效益不符合契約規定等之瑕疵,但屬於故意破壞、不當使用或正常零附件耗損者,不再此限。
瑕疵的發生通常存在四種情形,其一,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,所導致的瑕疵;其二,可歸責於定作人(即業主)的事由,所導致的瑕疵;其三,可歸責於第三人的事由,所導致的瑕疵;其四,基於「不可抗力」(即天災地變或正常零附件損耗),所導致之瑕疵。無論法院實務或是學者間的見解,多數均認為保固的範圍應僅限於「可歸責於承攬人的事由」 ,若是瑕疵的發生可歸責於定作人或第三人,又或是因為不可抗力所產生者,均非屬於承攬人之保固責任範疇。
另外,工程實務上,定作人與承攬人間多半會增加「保固保證金」的約定。所謂的「保固保證金」乃為擔保承攬人於保固期間履行保固責任而設。待保固期滿後,定作人即應依約將保固保證金退還予承攬人。
資料來源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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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法律觀點談工程保固期與瑕疵發現期間之關係